活跃国债: 平安中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平安中证 5-10 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 年 3 月 21 日
送出日期:2025 年 3 月 24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平安 5-10 年期国债活跃券 ETF 基金代码 51102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基金管理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司
基金合同生 上市交易所及上 上海证券 2019 年 2
效日 市日期 交易所 月 22 日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王郧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0 年 6 月 30 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翁欣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20 年 2 月 17 日
其他 场内简称:活跃国债(扩位证券简称:国债 ETF5 至 10 年)
二、基金 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本基金的日均跟踪
投资目标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3%。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还可投资于其他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
投资范围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10 年期国债活跃券指数。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优化抽样复制法。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国债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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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选取流动性较好的国债构建组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
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力争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3%。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
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5-10 年期国债活跃券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风险收益特征 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优化抽样复制策略,跟踪中证 5-10 年期国债活跃券指数,其风
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数据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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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注: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
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
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 用 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别
管理费 0.25%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05% 基金托管人
审 计 费
用
信 息 披
露费
其 他 费
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用
注:相关费用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 0.33%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
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债券投资风险、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政策变更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业绩表现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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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
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的表现将主要受利率市场的变化而波动,基金的投资将面临利率波
动的风险。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
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本基金采用优化抽样复制法,组合与标的指数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组合中还会保留部分现金或其
他债券品种。此外,标的指数成份国债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使本基金存在跟踪误
差;
(2)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国债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国债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国债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
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
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券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某些国债的持有比例与标
的指数中该国债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3%,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管理工具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买卖基金份额。
(2)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
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基金可能部分投资于银行间市场,
银行间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3)基金申购、赎回安排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4)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
保障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5)特定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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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影响在特定情形下,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具体措施,详见
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九、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十三、基金资产估值”中“六、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内容。当本
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对价的时间也可
能晚于预期。
尽管由于投资人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是,基金的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
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
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
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与目前市场上股票 ETF 的 IOPV 相比,本基金的 IOPV 为非实时计算,不能实时反映国债价格的盘中变
化,每个交易日公布的 IOPV 与该日交易时间内实时的投资组合市值存在差异。本基金的 IOPV 仅供投资人
参考。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发生损失的,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或违约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格的折溢价水平。
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
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
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申购时,如果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申购申请可能失败。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从而导致申购失败。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
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赎回申请可能失败。
(2)当发生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基金份额
持有人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国债流动性情况、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
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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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
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时,则暂
停当日的赎回,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失败。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
分成份证券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
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
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
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
利益受损。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证券登记机构等等。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
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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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料详见平安基金官方网站
网址:fund.pingan.com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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